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年3月,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改委网站“政策法规”栏http://www.sdpc.gov.cn/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
该目录列入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说明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中作了相关规定。主要有: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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