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 可实行零资产转让, 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 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 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 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 从认定之日起, 5年内返还50%企业所得税。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 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 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 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2)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资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70%以上的,可从企业盈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的60%作为政府补贴先征后返,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3)对企业、个人及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按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运行后分步实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
  2、与省外的比较
  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在省外包括中东部地区也有类似的优惠,有的地方甚至比我省的更优惠。
  我省鼓励风险投资进入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大,比一些省市更优惠。如北京市规定:对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而我省将企业所得税的60%作为政府补贴,比北京高10%。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五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三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一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我省人大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三)投资保障政策
  1、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2、从1999年2月起,我省建立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明白卡》列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开始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3、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商、台商投诉事务,维护外商、台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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