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四川有国家级开发区3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此外,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还设有出口加工区。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上。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从采购、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上。
  (一)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详见表2。

表2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表


政 策 内 容

全国性规定
(国家级开发区外的外企)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税率

1.生产性企业

30%

15%

/

2.高新技术企业

30%

/

15%

3.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外商投资回收时期长的项目

30%

15%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

15%

10%

5.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

30%

经 国 务 院 特 批 , 按 15%

6.能源、交通、港口项目或国家特批鼓励的项目

15%

预提所得税率

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各类地区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10%

2.对提供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的上述所得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免征

企业所得税减免

1.生产性企业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2.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

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3.非生产性企业

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经营期10年以上;均为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4.先进技术企业

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追加投资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其所得税可单独计算并享受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

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中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营业税

外企或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再投资退税

① 外商以其投资企业的资产或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25%以上,经营期不少于 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② 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纳税款

关税

1.设备进口

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全部直接出口"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经核查确属全部出口的,分五年返还已缴纳的税款;
②对全国各地(含中西部地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出口

除限制出口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增值20% 以上的产品,原为应征出口关税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可免征出口关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及管理部门从境内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建筑物资及办公用品,可按规定退税

  由表1可见,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两开发区投资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投资回收时期长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优惠的税率。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有权机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区外的比较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享受“免证、免税、保税”,国内料件进区退税等特殊政策,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其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政策比较见表3.

表3?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政策对比

比较事项

出口加工区内

出口加工区外

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零部件、模具、基建材料、办公用品等要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鼓励类的产业和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机器、设备等免税,其余征税。

通关

直通式或转关运输,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直通或转关。直通关点整箱可直进,散货由口岸海关报关

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

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备案制度

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海关评定为加工贸易A类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出口报关制度。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

配额、许可证管理

进口不需要

正常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检

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予以免检。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国内采购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国内销售需要征收增值税,

区内保税料件转让

区内企业之间,半成品和原料可自由转让、交易

保税料件内销必须补税

加工后出口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先征后退

料件核销

每半年核销一次

每本手册核销

外汇核销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出口核销单管理、进口付核销单手续

所得税减免

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或较短

外汇帐户

无限额管理

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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