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中国政府先后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WTO规则的法规政策,修改、制订了一批新的法规政策。
3.1 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产业政策
3.1.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根据2004年中国政府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入鼓励类的机械制造业涉及广泛,从大类上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 普通机械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入上述5大类的具体项目达上百种,投资者如有兴趣可以作进一步的了解。
3.1.2 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
为了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中国科技部和商务部在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共同组织编制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涉及机械制造业方面属鼓励外商投资的产品主要分为八大类:
(1)电子信息方面的“专用工艺生产设备”;
(2)光机电一体化方面的“自动化机械及设备”、“机电关键基础件”和“仪器仪表及系统”;
(3)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型医疗器械”;
(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方面的“新型能源及装备”和“高效节能产品”;
(5)环境保护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和“环境监测仪器”;
(6)地球、空间与海洋方面的“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设备”、“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大型工程基础稳定性勘探及检测设备”和“海洋监测仪器设备”;
(7)核应用技术设备
(8)现代农业方面的“农业工程设施设备”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设备”。
3.1.3 鼓励外商投资中国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投资进入中西部地区,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
▲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税、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 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于2001年前可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 对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货款,国家将安排70%的比例投向中西部地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改造和建设。
▲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施专项土地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可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可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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