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国家关于IT产业的投资政策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属于鼓励类有30个产品领域,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包括: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LCOS模块等关键件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纤预制棒制造;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属于限制类投资的有一项: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3%提高到17%。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字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字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
3.1.2《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财税优惠政策
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鼓励类电子信息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③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
(2)投融资政策
①政府鼓励外资依照有关规定进入电子信息产业,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有重大项目的电子信息类企业发行债券。
②对电子信息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省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外商业贷款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
③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入,凡风险投资公司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资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70%以上的,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的60%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先征后返,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3)人才培养、吸引与激励政策
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创办软件企业,其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其中第一年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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