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进口付汇核销备案

(一) 法定依据
1、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第91号,2003年8月5日)第八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2、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汇国发字[1997]第01号,1997年1月17日)第六条:“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二) 申请条件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
2、部门进行了进出口资格登记;
3、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颁发了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 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备案、进口“名录”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批准证书)、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可只提供《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四)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外汇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符合条件的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外汇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登录及公布工作。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外汇局窗口:(028)86946559
国家外管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处:(028)85261447 85261443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国家外管局四川省分局:(028)85261433

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www.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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