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申请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三)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 办理程序和时限
程序:
1、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收件;
2、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办理权属调查和宗地测绘;
3、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会审;
4、省国土资源厅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时限: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地籍测绘收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