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中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
(二) 申报条件
申请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三) 申报要求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3、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请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位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三) 申报材料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四) 办理程序
1、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2、到海关备案登记报关
(五) 收费标准
服务费不收费,成本费另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