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申请条件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3、省商务厅审批批准。
(三) 申报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申请书;
3、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5、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
6、中方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外商独资企业免交);
7、外方委派董事的委派书;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负责人身份证明登记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企业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11、核名通知书;
1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13、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1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 办理程序和时限
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照
时限: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五)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证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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